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,最近分别在湖北武汉和山东济南破获了三起非法出版和销售“法轮功”类书籍、音像制品及其它物品的特大案件。三案的非法经营额高达1.3亿元,非法获利达3886万多元。这些违法犯罪案再次表明,李洪志和他的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,一边向信众们宣扬什么“真、善、忍”,一边却利用大批信众的真诚,大搞非法活动,疯狂为自己聚敛不义之财。
据权威人士介绍,李洪志起初靠举办各类“法轮功”学习班发家致富。仅在1992年至1994年的两年多的时间里,李洪志个人就赚取了178万多元的办班费。但李洪志并未满足,他捞钱的胃口也随着“法轮功”组织规模的扩大迅速膨胀起来。很快他就发现了另一条更加简捷快速的暴富途径:大规模非法出版、制作、销售“法轮功”类书籍和音像制品。
到目前为止,全国各地共清理发现署名李洪志的“法轮功”书籍19种,均是根据李洪志在各地办班时“讲法”的录音进行整理、编撰而成。这些书籍的内容,主要都是1995年出版的《转法轮》一书的重复和变种。
就是根据这些拼拼凑凑的“讲法”,在李洪志亲自策划安排下,自1993年到1996年的几年间,先后有11种、约218万册“法轮功”书籍被出版,总销售额达1744万多元。这些书籍除少量经由正式渠道发行外,大部分都是由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采用非法包销、无照发行等手段,通过“法轮功”组织系统兜售给各地学员、信众。据这期间替李洪志管理财务帐目的刘桂荣交代,1997年初她为李洪志清理过一次帐目,总计收入有1000多万元。她把这些帐目交给了李洪志。李洪志为了掩盖自己非法获利和偷逃税款的行为,亲自动手将这批帐目在北京法华寺住宅中全部销毁。
而1996年之后,由于非法经营数额越来越大,为逃避新闻出版和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稽查,加上新闻出版署下发了查禁收缴有关“法轮功”书籍的通知,李洪志便决定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不再直接经营“法轮功”类出版物及相关用品,将所谓的“法轮功”“资料”基地由北京转移到外地(以武汉和济南为主),试图通过企业经营的形式,建立“法轮功”产业和基地,以便更隐蔽、更大规模地从“法轮功”练习者手中攫取钱财。
据介绍,这次发生在湖北武汉的“5.14”案、“6.14”案和山东济南许金良案的三大案件,其共同点都是由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一手策划和组织,与不法书商相互勾结,依托“法轮功”组织系统进行销售,以逐步形成“法轮功”非法产业为手段,以牟取巨额利润为目标。
据初步调查结果,湖北武汉“5.14”大案主要犯罪嫌疑人、深深集团董事长王汉生和他的妻子武汉“法轮功”总站站长徐祥兰,在李洪志亲自策划授权下,从1996年7月到1999年4月,非法经营“法轮功”类图书429万余册,音像制品68万余件,练功服4万多套,坐垫2万多个,徽章23万多枚,挂图、照片、条幅等近130万张,销往全国26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80个市、县,使武汉成为全国最大的出版、制作、销售“法轮功”类非法出版物及其它用品的基地,总销售额达9124万元,非法获利2745万元。为了使王汉生、徐祥兰等人的非法经营活动能尽快启动并迅速形成规模,李洪志不仅亲自授权王汉生为“法轮功”类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出版代理人,还在王汉生非法活动初期,为他提供了17.6万元的运作资金,并允许王汉生在应还书款中暂留下9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了将近1年。另据调查,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还通过北京海南中元贸易公司的帐户,先后7次向深深集团汇去了137万元人民币。
同样发生在武汉的“6·14”大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朱家生(武汉个体不法书商,1987年因贩卖淫秽书刊被劳教1年)、吴庆明、赵明才等人,在获得了李洪志的代理人、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核心骨干于长新的授权后,利用在青海人民出版社非法购买的书号,采取伪造印制委托书和非法加印等手段,先后在全国多家印刷厂印刷了《转法轮法解》等“法轮功”类图书351万多册,销往全国25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40多个市、县,总销售额达1517万多元,非法获利311万多元。
山东有关部门最新调查取证结果证实,自1994年6月以来,山东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总经理、主要犯罪嫌疑人许金良在李洪志及其代理人于长新的安排和授权下,非法制作和销售了“法轮功”类音像制品430多万盘,销往全国70多个县、市,总营业额2365万多元,非法收入达830多万元。
三起大案的调查结果均显示,这些非法出版经销活动,都是以众多“法轮功”练习者作为市场,依托“法轮功”组织系统进行制作和销售,主要经营者大都是“法轮功”的骨干分子,非法获取的利润相当一部分都以“稿费”、“著作权使用费”或“赞助费”等名目流入李洪志手中。直接从事这些非法出版活动的少数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也占有了数额可观的钱财。这些非法经营活动不仅对“法轮功”的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,还直接为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的糜烂生活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。
据不完全统计,“5.14”大案中,仅初步查明,王汉生、徐祥兰等人就先后向李洪志及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支付书款100多万元,“赞助费”和办班费26万多元人民币和美金5000元。
“6.14”大案中,朱家生以稿费的名义通过陈奇、李小兵等人交给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12万元。
山东许金良向李洪志和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支付了120万元,以及价值20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部,另外还准备付给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所谓“著作权使用费”186万元,已在帐面上列出,未及交付,即被有关部门查获。
记者从北京、武汉、山东等地的税务部门获悉,无论是李洪志直接控制的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,还是由李洪志操纵的王汉生、朱家生、许金良等人,都存在着严重的偷漏税款问题。仅武汉“5.14”一案,王汉生等人就偷逃增值税和地方税等各种税款达293万多元。
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表面上劝导“法轮功”练习者要淡泊名利,力戒贪婪,遵循所谓的“真”、“善”、“忍”三字“真经”,自己在实际行动中,却锱铢必较,能够掠取一分是一分。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以对折或五五折从出版社包销图书,却以全价卖给“法轮功”练习者,获利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。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,他们对自己印制的大批非法出版物,更是采取了低成本高定价的方式。据王汉生在广州的主要图书制作代理人、广州彩燕电喷制版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锦洪举例介绍说,他为王汉生印制的《转法轮》一书,定价是12元钱。他交给王汉生时每本收6元钱,厂家向他收5.5元,他每本赚5角钱。几年下来,他因此赚取了380多万元。李洪志、王汉生等人从“法轮功”非法出版物经营当中捞取了多少钱,由此可见一斑。那么多的练功者本来是为了不生病、少上医院少花钱才练习“法轮功”的,可他们哪里知道,李洪志不让他们上医院,是要他们把省下来的钱心甘情愿地交到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的腰包里去。
三大案揭示出的非法经营活动和牟取暴利问题,已经让人触目惊心。但据有关部门透露,这些还都只是冰山一角。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一手策划和组织的非法出版和销售活动还有很多起。如以吉林“法轮功”总站副站长徐寅筌为首的“7.28”案,非法获利达130余万元,李洪志从中捞取了20多万元。“法轮功”哈尔滨总站站长李洪奎等人为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销售图书251万元。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姚洁、纪烈武等人将香港所谓的“法轮佛法出版社”出版的40余万册“法轮功”书籍偷运到北京销售,经销额达590万元,并将非法收入转移到香港。“法轮功”北京总站骨干李小兵、李小妹等人经销“法轮功”类出版物金额达500余万元,支付给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100多万元。重庆的吴庆明、赵明才除了参与“6.14”案外,还另行非法印刷销售了19万册“法轮功”书籍,牟取了巨额利润。大连金海湾音像制作中心非法复制复录“法轮功”音像制品,获利数十万元。目前在逃的黑龙江东方音像经销部经理高少华长期非法经营“法轮功”类出版物,仅从王汉生处进货就达52.4吨,从徐金良处进销音像制品5.75万盘,等等。
利用众多练习者的血汗钱,李洪志迅速暴富起来,并过起了骄奢淫逸的生活。据查,仅仅几年间,李洪志先后在北京和长春购置了三套住宅,价值150多万元。仅在北京,他就有“宝马”、“捷达”、“桑塔纳”三辆轿车。调查中还发现,从1995年起,李洪志就开始将自己的非法所得秘密转移。据调查,李洪志现在海外有着巨额存款(据纪烈武、姚洁交代,仅1996年,由他们两人经手,就向海外银行李洪志的帐户转移钱款660余万元)。在李洪志大肆敛财的同时,许多“法轮功”骨干分子及依附于“法轮功”组织的不法书商也趁机参与利润瓜分,中饱私囊,形成了以李洪志为首的宝塔似的掠夺梯队,而被掠夺者正是那些被愚弄的信众。